一、哪些企業需要設置事故應急池?
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八條規定,企業事業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,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。
(二)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)第九條明確,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、消防水、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、導流、攔截、降污等措施。
(三)《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》(GB/T 50483-2019)規定: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,宜采取地下式,應采取防滲、防腐、防洪、抗震等措施;事故廢水中含有甲類、乙類、丙類物質時,火災類別按丙類設計,事故狀態下應按甲類運行管理。
實踐中,有的企業在事故發生后,利用圍堰、防火堤、排水設施等暫存事故廢水,有效控制了事故廢水不進入外環境;但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事故應急池有要求時,應按相關要求建設事故應急池。
二、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求
(一)《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》(GB/T 50483-2019)規定:
6.6.2 對排入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污染物監測,并應采取下列措施:
1. 達到回用水水質指標要求時應回用;
2. 不符合回用要求,但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時,可直接排放或回收至回用水處理裝置;
3. 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,但符合污水處理場(站)進水水質要求時,應限流進入污水處理場(站)處理;
4. 不符合污水處理場(站)進水水質要求時,應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(置)。
當事故期間事故廢水必須轉輸時,轉輸泵及其備用泵的電源應按一級負荷確定;當不能滿足一級負荷要求時,應設雙動力源。備用泵配置應與消防供水泵相一致。
(二)《石化企業水體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要求》(Q/SH 0729-2018)規定:
5.5.8 事故池宜單獨設置,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,占用容積不得超過 1/3,且具備在事故發生時 30 分鐘內緊急排空的設施。
5.5.17 事故池兼作雨水監控時,進水管道、出水管道上應設置切斷閥,出水管道正常情況下閥門應處于關閉狀態,監測合格后打開出水閥門。
5.5.19 獨立設置的事故池不得設有通往外部的管道或出口。
(三)初期雨水池與事故應急池:根據(GB/T 50483-2019 代替 GB50483-2009)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標準,初期雨水指污染區域降雨初期產生的雨水,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5min~30min雨量,或降雨初期20mm~30mm厚度的雨量。初期雨水池與事故應急池并非完全不可共用,但如果共用,須將初期雨水量考慮進事故應急池容積,輸送設備配備和環境管理要求較高。為了確保環保設施運維的易操性和可靠性,宜單獨設置初期雨水池。
三、法律責任
(一)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后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,可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“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,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”情形,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,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,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。
(二)企業未按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》建設事故應急池,可以根據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八條“未按照規定儲存應急裝備與物資”,處1-3萬元罰款。
四、常見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及正確做法
1.事故應急池
錯誤示范×:事故應急池容積偏小、未設置標識,且池內積水超1/3
正確示范√:應急池容積滿足要求,有標識牌且便于閥門控制
2.雨水收集池
錯誤示范×:雨水收集池簡陋、容量偏小且存在設計缺陷
正確示范√: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,方便操作
3.雨水排放口
錯誤示范×:雨水排放口無控制閥門
正確示范√:雨水/清下水排口,并設有閥門、方便操作
4.雨、污水管網
錯誤示范×:雨污合流,無截留設施
正確示范√:污水排放、雨水排放均以明渠形式,并設置攝像監視
5.圍堰
錯誤示范×:罐區未設置圍堰
正確示范√:罐區設置圍堰及導流溝
6.應急物資儲備
錯誤示范×:應急物資儲備以消防物資為主,有效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不足
正確示范√:有效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充足